GAT594保安服务认证—
保安服务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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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594-2006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保安服务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 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 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 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2 门卫服务
保安员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2.3 守护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4 巡逻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5 押运服务
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物安全地守卫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2.6 随身护卫服务
保安员维护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服务业务。
2.7 人群控制服务
保安员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务业务。
2.8 技术防范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 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术防范服务业务。
2.9 安全咨询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安全需求,组织安全防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有关安 全防范问题的调查、评估与策划,并提供相应的建议、方案的服务业务。
3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3.1 保安服务操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 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3.2 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约定合同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 止或减少客户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员责任造成客户损 失,以满足客户的安全需求。
3.3 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员的 等级和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的答复。
3.4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数种服务,如客户有 特殊需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3.5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或保安服务的需要,可分别或联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 和犬防等手段,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 门卫服务
4.1 门卫服务内容
4.1.1 保安员通过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维护客户安全。
4.1.2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1.3 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及违 禁物品流入。
4.1.4 指挥、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4.1.5 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1.6 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4.2 门卫服务操作规程
4.2.1 制定门卫执勤方案
4.2.1.1 根据合同,确定执勤方案、门卫执勤方式及所需装备等。
l)根据出入口的建筑特征以及人员、车辆流量,确定门岗的具体位置。
2) 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4.2.1.2 门卫执勤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
4.2.1.3上岗前的准备担任门卫任务的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携带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防护用具。根据需要携带对讲机。备有门卫勤务登记簿。
4.2.2 门卫勤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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